1.主管单位:国家、省、市、县(区)级卫计委相关负责人;
2.行业组织、科研单位:相关行业学会、协会及各类科研教育机构;
3.全国健康管理(体检)、医疗保健机构:县区级以上各类型医院院长、分管院长、健康管理中心(体检中心)负责人、预防保健科;创建健康促进县(区)或慢性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负责人。
4.慢病防控公共卫生机构:各级健康教育中心(所、科)、各级疾控中心健康教育和慢性病防治、各级慢性病防治机构(防治办公室)负责人;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和慢性病防治管理负责人;各级计生宣教中心负责人;
5.基层医疗机构:各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、计生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卫生院具备社区健康教育和慢性病管理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、全科医生;
6.疗养、养老康复护理机构:各级医疗机构的康复中心,各级医养结合养老中心负责人;
7.健康管理与健康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;
8.中医养生与中医健康服务机构(含各级中医院);
9.营养与运动健身中心;
10.健康保险与健康金融机构;
11.医疗健康互联网与智慧健康、可穿戴技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机构;
12.健康城市与健康产业园区负责人;
13.各类媒体单位等。